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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明海军、黄良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明海军,黄良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9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代理人李扬。委托代理人周建。被告明海军。被告黄良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海军、被告黄良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