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明海军、黄良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明海军,黄良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9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委托代理人李扬。委托代理人周建。被告明海军。被告黄良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海军、被告黄良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6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