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萍、栗瑞发与刘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栗瑞发,刘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杨萍。原告栗瑞发。被告刘洪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诸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栗瑞发诉被告刘洪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