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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志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999号罪犯李志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定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海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5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李志海系累犯,有前科,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