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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承江,吴天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674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月娇。被告吴承江,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被告吴天泽,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承江、吴天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683.1元及滞纳金人民币726.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