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黔江区马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江区马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23号原告黔江区马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洞口(舟白片区)。经营者张基华。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罗国均,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黔江区马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在管辖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合同的履行地与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情形,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余庆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