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5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尚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