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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59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尚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