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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兴利与王秀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利,王秀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张兴利,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王秀柏,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利与被告王秀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兴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交纳2525元,由原告张兴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绍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