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广芹与路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广芹,路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38号申请人任广芹。女,汉族,1978年生。被申请人路刻亮,成年。因2016年2月6日,申请人任广芹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灵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栗家庄路口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路刻亮驾驶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任广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路刻亮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已交纳220元保全费并用现金4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不遭受��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路刻亮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