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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转普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17号原告: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被告: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久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送达不到需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