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泰兴市小尤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泰兴市小尤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015号原告王鹏。委托代理人叶进(系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小尤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泰兴市小尤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