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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欧某与邬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欧某,女,1952年11月16日,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邬某,男,住址、身份信息不详。欧某诉邬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邬某之母李德英于1996年4月19日与其父邬定姚离婚,邬某随母亲生活,与邬定姚从无往来。原告欧某与被告邬某之父邬定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22日邬定姚因病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99号江铃昌城二期2栋2单元302室归其所有。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未提供被告邬某的有效身份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0,退还原告欧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罗 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