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俊龙、长沙市芙蓉区广茂莱克星顿网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龙,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广茂莱克星顿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字第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芙蓉苑青老年公寓2楼201房。法定代表人张灿宇。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广茂莱克星顿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北栋201南面商铺指定区域。法定代表人李俊龙。上诉人李俊龙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广茂莱克星顿网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6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关,应驳回起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即使被上诉人行使诉权,也应由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本案是上诉人李俊龙承租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北栋201南面商铺,从事网络会所经营。2013年11月12日李俊龙与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因物业费等问题而引发纠纷。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北栋201南面商铺指定区域,不仅是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广茂莱克星顿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亦是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俊龙提出其与被上诉人起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关,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长沙市明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形成合同关系,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