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蓝军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军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387号罪犯蓝军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龙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军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蓝军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蓝军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军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万元已缴纳2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军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军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