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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潘泽远诉李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泽远,李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902号原告潘泽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李文政,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公司,住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郑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泽远诉被告李文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泽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泽远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