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小龙与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龙,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552号原告:张小龙,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潭县长川乡长川村西庄街**号。委托代理人:阿丝古·吾甫,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小区1栋2单元1402室。负责人:刘红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龙与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乌高(新)劳仲[2016]第719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小龙负担,退还原告张小龙5元。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