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林权诉被告邱丽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林权,邱丽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83号原告:杜林权,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邱丽文,女,汉族,系塔湾汽配城个体商行,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林权诉被告邱丽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