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784号原告杜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