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吕响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