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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吕响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