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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忠琪与朱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琪,朱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9号原告:徐忠琪,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新红,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琪诉被告朱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忠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忠琪��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