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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任海与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任海,男,汉族,1962年11月01日出生,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该矿已转制,没有实际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任海与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阿巴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阿劳人仲调字(2015)3号仲裁调解书中的主体名称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是原国营煤矿,现已转制多年,该矿现实中已不存在,任海从事劳动的公司成立之初是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94-5井,后变更为阿巴嘎旗玛尼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煤矿整合后变更为阿巴嘎旗宝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玛尼图煤矿。因执行主体错误,经释明后申请人任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经审查任海撤回申请执行,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阿劳人仲调字(2015)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呼  斯  乐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