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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士军与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军,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23号原告徐士军,居民。被告宁鹏,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原告徐士军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