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5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郦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555号原告郦某,男,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某某,女,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郦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郦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郦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