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良清、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洹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夏良清,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洹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邓双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良清,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夏良清。被执行人:江西省洹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县。法定代表人:夏良清。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夏良清、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洹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西湖区华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洪中交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至今,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良清、江西省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洹鑫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222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各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