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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平风与齐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风,齐长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56号原告罗平风。被告齐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风诉被告齐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平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