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平风与齐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风,齐长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56号原告罗平风。被告齐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风诉被告齐长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平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