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62号原告: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北园,组织机构代码:736162184。法定代表人:梁永标。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延,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936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