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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殿亮与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亮,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67号原告李殿亮。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俊奇,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殿亮诉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彦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殿亮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平整土地。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68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4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工钱6840元。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彦村村委会为给村民规划宅基地,雇佣原告为其平整土地。经结算,被告彦村村委会尚欠原告李殿亮工钱684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欠款6840元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殿亮欠款6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