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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世华,向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42213537-8。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苍驰,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田世华,男,生于1962年8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向爱云,女,生于1965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世华、向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世华、向爱云既无偿还能力也无可够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世华、向爱云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家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