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大花与刘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特1号申请人:张大花,女,汉族。申请人:刘忠国,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大花、刘忠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廷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大花、刘忠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8日经呼图壁县大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忠国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张大花偿还借款1529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大花、刘忠国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