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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边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边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民初7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边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会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景龙、被告边某委托代理人王双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农历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年××月××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被告分三次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共计100000元,第一次订婚款6000元,第二次换大书款14000元,第三次同居款80000元。2015年农历5月3日双方常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2100元手机一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边某代理人当庭辩称:1、订婚钱6000元和换大书钱14000元不应认定为彩礼款。同居前80000元应认定为赠与而不是索取。手机一部也应认定为赠予。2、被告所带嫁妆有:电动自行车一辆、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衣柜一个、六条被子、六条褥子、床单十八条、小毛毯两个、夏凉被两个。被告所带嫁妆应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2014农历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年××月××日双方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原告分四次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00000元,第一次2014年农历1月20日给付订婚款6000元,第二次2014年农历2月6日给付换大书款14000元,第三次2014年农历3月份给付40000元,第四次2014年农历4月2日给付40000元。2015年农历5月3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另查明:现存于原告赵某家被告边某的嫁妆有: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衣柜一个、五条被子、六条褥子、床单十七条、小毛毯两个、夏凉被两个。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析产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依法应返还原告彩礼款。因双方已同居生活,故彩礼款应部分返还75%为宜,即返还[(6000元+14000元+40000元+40000元)×75%=75000元]75000元。被告所带嫁妆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依法应返还被告。原告给付被告手机一部应属赠与性质,依法不予返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彩礼款75000元;二、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边某如下嫁妆:电脑一台、冰箱一台、衣柜一个、五条被子、六条褥子、床单十七条、小毛毯两个、夏凉被两个;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293元,由被告边某负担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清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