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郑玉爱、江敏与郑勤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勤龄,郑玉爱,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勤龄(ZHENGQINLING),男,1970年5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爱,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敏(JAMESMINJIANG),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勤龄因与被上诉人郑玉爱、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寄送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告知上诉人应于2016年2月22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不予准许,并限期上诉人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现上诉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雄代理审判员 林欣宇代理审判员 陈 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勇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