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毅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2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93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关怡钧,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被告:张毅,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