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烨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庭武,姚块英,王志强,罗秋茹,金纯,庄登发,罗淑芳,金宁灼,金龙,林丽敏,金宁铭,卢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178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被告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金宁灼,董事长。被告三明市烨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罗淑芳,董事长。被告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金纯,董事长。被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告吴庭武,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姚块英,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住福清市。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罗秋茹,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金纯,男,汉族,1986年1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庄登发,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罗淑芳,女,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金宁灼,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金龙,男,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丽敏,女,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金宁铭,男,汉族,1960年1月生,住三明市。被告卢秀钦,女,汉族,1962年3月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烨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庭武、姚块英、王志强、罗秋茹、金纯、庄登发、罗淑芳、金宁灼、金龙、林丽敏、金宁铭、卢秀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烨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庭武、姚块英、王志强、罗秋茹、金纯、庄登发、罗淑芳、金宁灼、金龙、林丽敏、金宁铭、卢秀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亨得利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烨盛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海裕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庭武、姚块英、王志强、罗秋茹、金纯、庄登发、罗淑芳、金宁灼、金龙、林丽敏、金宁铭、卢秀钦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