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刘某1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2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定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