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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刘某1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2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定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