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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与蒋群、周雪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蒋群,周雪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4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51645P。负责人:张红兵,该支行行长。被告:蒋群,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周雪花,(被告蒋群妻子),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诉被告蒋群、周雪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群、周雪花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群、周雪花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