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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惠州市紫竹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6)粤1302执4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卢耀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紫竹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秋静。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申请执行惠州市紫竹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卢耀审判员李国生审判员陈立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蔡俊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