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与朱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朱平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27号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州区人民西路田丰开发区。经营者郑耿彬。委托代理人梁雨液,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惠东,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强。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朱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怡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平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诉称,原告在玉林市××州区主要从事布匹的批发、零售等业务,被告朱平强在玉林市××州区从事裤子的制作、销售等业务,原、被告在生意上有长期合作关系。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供应布匹,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清货款27590.18元。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7950.18元给原告,并以27950.18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9日起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郑耿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其经营者郑耿彬的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3、《金福隆纺织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分三批向被告供货,货物价值27590.18元,此款至今未付,如发生纠纷由供货方(原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朱平强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记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经营范围为布匹批发零售。被告朱平强向原告购买布匹,并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8日在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其未付货款分别为6086.27元、13276.04元、8227.87元,共计27590.18元。该销售单备注栏中注明:“本单签收的货款,于签收之日起30天内结清,逾期不付,按月利息2%计算赔偿”。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多次向被告朱平强追索,被告至今未支付过所欠货款。原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朱平强拖欠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7590.1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销售单上注明了逾期不付货款的违约条款,被告签字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平强支付货款27590.18元给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二、被告朱平强支付利息给原告玉林市××州区金福隆纺织品经营部(计算方法:以27590.18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被告朱平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怡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