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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正球与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球,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胡正球,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云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吉林市银泉绿色米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评估,待拍卖后实现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