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波与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波,王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507号原告韩波,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区西里**楼*单元*号。被告王倩,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赣马镇赵官河村五队***号。原告韩波与被告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韩波出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韩波至今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韩波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波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