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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30日被移送至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管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岩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因在安阳市超越集团融资款未能要回,蓄意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崔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20时许,随身携带农药“敌敌畏”一瓶从安阳市北关区乘坐长途大巴车出发,于次日早上到达北京,到达国家信访局后感到信访没有希望,于上午10时许在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处通过喝农药“敌敌畏”后倒地的极端方式引起周围大量群众围观,致周围公交车不能正常进出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绿色塑料瓶中有“敌敌畏”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民警送往北京市307医院进行救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崔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居住地社区人员陪同其从医院出院并到派出所投案。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且犯罪情节轻微;2、崔某某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因在安阳市超越集团融资款未能要回,蓄意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崔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20时许,随身携带农药“敌敌畏”一瓶从安阳市北关区乘坐长途大巴车出发,于次日早上到达北京,到达国家信访局后感到信访没有希望,于上午10时许在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处通过喝农药“敌敌畏”后倒地的极端方式引起周围大量群众围观,致周围公交车不能正常进出站,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绿色塑料瓶中有“敌敌畏”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民警送往北京市307医院进行救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超越集资款问题随身携带农药于2015年8月18日10时许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其看到信访局门口排着好长的队,就觉得信访也没用,然后其就在国家信访局西侧的公交车站坐了大概半个小时,其当时很绝望,其就把随身携带的“敌敌畏”拿出来,觉得要是喝了“敌敌畏”死了之后就会有人管这件事了,其就把“敌敌畏”喝下去并躺地下了,之后其就看见有民警过来了,然后就有救护车过来将其拉到北京3**医院治疗。8月26日10时许,当地的接访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到了西城区天桥派出所。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8日10时40分许,其接到保安宋某通知后,和同事李某到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出警。现场有很多群众围观,公交车无法进出站。被告人崔某某身边有写着“敌敌畏”字样的绿色瓶子。经询问后,得知崔某某因为拖欠工资的事情来北京上访没有解决所以喝了农药。后叫了救护车把崔某某送到医院救治。3、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证言与证人胡某证言一致。证明了其和同事胡某接到保安宋某通知后到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牌处,现场有很多群众围观,公交车无法进出站。被告人崔某某身边有“敌敌畏”字样的绿色塑料瓶,崔某某称其因为拖欠工资事情来上访没有解决所以喝了敌敌畏。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崔某某因为信访问题没有解决,在国家信访局西侧门口喝“敌敌畏”后躺在地上,导致好多群众围观,现场秩序混乱。还证明崔某某躺在地上没有什么异样,能正常对话,其身边放有写着“敌敌畏”字样的瓶子,民警到现场后崔某某又躺了十多分钟才坐起来。后民警叫了救护车把崔某某送到医院救治。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和保安宋某发现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围了好多人,过去查看才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身旁放着写有“敌敌畏”字样的瓶子。宋某叫来民警后,民警到现场后崔某某又躺了十多分钟才坐起来。经民警询问崔某某说上访没有解决,所以喝了敌敌畏。后民警叫了救护车把崔某某送到医院救治。6、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4492-2015DW1818号毒物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在所送液体中检出敌敌畏。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8日10时许,崔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内西街国家信访局西侧公交车站以喝“敌敌畏”的方式寻衅滋事,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起获“敌敌畏”一瓶。后该人被民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8月26日10时许,该人出院后由先农坛派出所民警将其移送至天桥派出所,由该所民警于2015年8月26日10时许,将崔某某传唤来所接受进一步审查。到案过程中崔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逃跑行为。8、关于安阳市北关区崔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崔某某在超越集团融资28万余元的事实。9、文峰分局关于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说明,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在崔某某上访之前已经对超越集团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立案侦查。10、病历资料,证明崔某某诊断结果是敌敌畏中毒,送检的“药”瓶中有敌敌畏成分。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农药敌敌畏的情况。12、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崔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3、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崔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另外,卷内还有视听资料、工作记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崔某某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崔某某出院后由先农坛派出所民警将其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为证,并非崔某某自动投案,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崔某某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邢炎萍审 判 员  许婷婷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