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英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173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被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