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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英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173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被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与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