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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田政界与要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政界,要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01号原告田政界,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要海志,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政界与被告要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政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政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政界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