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田政界与要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政界,要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01号原告田政界,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要海志,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政界与被告要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政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政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政界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