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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0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东立融资公司与张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0033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东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5152——2。法定代表人黄爱明,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九林,男。被执行人杨瑞,男。被执行人薛晓彦,男。被执行人袁定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九林有位于宜都市陆城镇“清江润园”小区2号楼1-903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19.11平方米,房产证号:宜都市13016**号),被执行人杨瑞有位于宜都市枝城西湖小区25号楼3-502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52平方米),被执行人薛晓彦有位于宜都市绿洲新城小区9幢1201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袁定梅有位于宜都市枝城镇西湖路96号房屋一套(房屋结构两层,面积267.57平方米,房产证号:宜都市1101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九林有位于宜都市陆城镇“清江润园”小区2号楼1-903号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及土地所有权(面积119.11平方米,房产证号:宜都市13016**号);查封被执行人杨瑞有位于宜都市枝城西湖小区25号楼3-5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及土地所有权(面积152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薛晓彦有位于宜都市绿洲新城小区9幢120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及土地所有权;查封被执行人袁定梅有位于宜都市枝城镇西湖路96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及土地所有权(房屋结构两层,面积267.57平方米,房产证号:宜都市11011**号).二、被执行人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九林、杨瑞、薛晓彦、袁定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