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063号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咏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胡志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悠活连锁网吧有限公司、张琳、陈英华、杨梅云、冯平、郭永康、胡艳婷、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承诺之回购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支付任何对价,该回购也不是担保。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原告的诉请和诉因,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湖北悠活连锁网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湖北悠活连锁网吧有限公司宜昌金点店签订的《兴中、爱码合作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出租人即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XXX幢XXX室,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