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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43号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3-3号4楼。法定代表人:高渝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健。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