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宪超、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宋某某,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周忠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某,女,汉族。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办事处红果村。法定代表人迟长勇,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玲,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许某,被告宋某某及被告宋某某、亿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信公司诉称,被告宋某某于2009年4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入职后参与原告有关微波技术的研究、生产,从中了解和掌握了大量原告有关微波吸收材料具体制作资料和技术参数等,其中包括有原告申报并正处于专利公示期间尚未公开的产品等商业秘密,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离职。根据原告保密制度规定,员工即便离职后也不得泄露从原告处获得的商业秘密,被告宋某某在职期间已经签字同意遵守原告的秘密制度。但是,被告宋某某离职后一个月左右,便以妻子的名义与他人设立了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被告亿鼎公司,与原告竞争。被告宋某某在其负责管理的被告亿鼎公司的网站上登载了大量抄袭原告网站内容的产品广告宣传(数据几乎是100%抄袭),被告宋某某还违反了保密约定,将从原告生产、研究中获得的微波吸收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登载于被告亿鼎公司的网站,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亿鼎公司的网站登载了原告正在公示的专利产品(名为一种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吸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将原告申报专利产品中尚未公开的部分内容也予以登载,泄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dlyiding.cn)中泄露原告商业秘密(即申报的专利产品,名为一种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微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宣传广告;2、被告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dlyiding.cn)中的技术参数表格;3、被告宋某某、大连亿鼎微波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本案公证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4?000元。被告宋某某、亿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某某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因为原告所述的权利及技术参数已向社会公开,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被告亿鼎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的只是一种产品的说明,也就是对产品的宣传,主要是产品、规格、尺寸等,这些简单的内容与组合并不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因为原告的这些内容已向社会公开,所以被告宋某某、亿鼎公司没有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东信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日,经营范围为微波吸收材料的研发、生产、技术咨询及服务;微波电子设备研发、销售;屏蔽暗室的设计、安装、销售。原告东信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于2009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告宋某某在生产岗位,从事质检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第一次续签上述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3年1月5日第二次续签上述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原告东信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解除了上述劳动合同。被告亿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经营范围为微波吸收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微波电子设备的研发、销售;屏蔽暗室的设计、安装、销售。被告宋某某现为被告亿鼎公司的职员。应原告东信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大连市公证处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2015)大证经字第1020号公证书,载明:点击浏览器,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输入“亿鼎微波”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链接(网址为dlyiding.cn),点击“产品中心”,可见产品信息:包括各种产品的名称、性能、技术参数及图片等,其中,外用聚氨酯吸波材料SA-WP型的产品描述中有“可应用于不同等级要求洁净暗室和仪器内”字样,并附有该产品的图片。域名为dlyiding.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被告亿鼎公司,该网站的负责人系被告宋某某。原告东信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吸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上述专利申请现处于公示期,在专利网站上登载了该专利申请的公示信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5)大证经字第1020号公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告主张其正在申请的专利即名为一种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微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系商业秘密,因该项正在申请的专利现处于公示期,上述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微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已被公众知悉,不属于商业秘密。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上登载的外用聚氨酯吸波材料SA-WP型的产品的图片及“可应用于不同等级要求洁净暗室和仪器内”的产品描述系原告的商业秘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待证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亿鼎公司删除在其网站(dlyiding.cn)中泄露原告商业秘密(即申报的专利产品,名为一种用于户外防水耐候型微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宣传广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亿鼎公司连带支付公证费5?000元及律师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亿鼎公司删除其网站(dlyiding.cn)中的技术参数表格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系著作权,此诉请不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范围,而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应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东信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梅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