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7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核实认为,原、被告1997年12月20日在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注册结婚,而就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本院辖区为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由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