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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1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调解好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本诉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