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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371号原告韦某,女,壮族。被告陆某,男,壮族,广西武鸣县罗波镇暮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