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371号原告韦某,女,壮族。被告陆某,男,壮族,广西武鸣县罗波镇暮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