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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40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铁岭市清河区繁荣小区三号楼一单元101号。被告:徐海波,男,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园丁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银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