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梅苏林与李琳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苏林,李琳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3号申请人:梅苏林,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富颖,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琳佳,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杨,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梅苏林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678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5年7月20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234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11月19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2、申请人梅苏林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及仲裁开庭的通知。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仲裁庭已于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除直接送达外,以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至被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被送达人书面告知的地址,均视为送达。以邮电签收或者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庭已向申请人梅苏林合同约定的地址和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送达了案件材料,符合上述仲裁规则,送达程序合法。由于仲裁裁决列明梅苏林中国内地的身份证和住址,梅苏林主张送达开庭通知应适用涉外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梅苏林申请撤裁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撤裁申请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梅苏林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7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梅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睿(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